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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70号。截止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单元××楼××房进行评估、拍卖(正处置中),目前暂不能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7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