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545)宝鸡市石油仪器设备厂与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石油仪器设备厂,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石油仪器设备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22137938-X。法定代表人张志忠,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丰台区建国街一里三六〇三工厂宿舍50幢,组织机构代码683560890。法定代表人张永宽,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石油仪器设备厂与北京三兴汇生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354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