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马家店加盟连锁店与被告彭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马家店加盟连锁店,彭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782号原告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马家店加盟连锁店。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投资人孙承斌,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西尖山村。被告彭学顺,住东港市马家店镇唐家堡子村。原告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马家店加盟连锁店与被告彭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马家店加盟连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巧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