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青岛众泰昌轧钢有限公司与青岛弘德祥橡胶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众泰昌轧钢有限公司,青岛弘德祥橡胶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录波,刘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31号原告:青岛众泰昌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工业园兴和路西侧。负责人:毛德金,总经理。被告:青岛弘德祥橡胶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临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录波,总经理。被告:张录波,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淑艳,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众泰昌轧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弘德祥橡胶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录波、刘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众泰昌轧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112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