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冯英儿、姜世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明,姜世昌,冯英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2560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明,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姜世昌,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英儿,女,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亚明与冯英儿、姜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姜世昌、冯英儿向申请人李亚明偿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所欠申请人已结算的66万元利息及尾欠工程款1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姜世昌、冯英儿承担案件受理费90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9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12日前共计偿还申请人欠款37万元,剩余欠款申请人同意2017年7、8、9月每月最后一天前履行10万元,2017年10月底总计履行113万元(包含扣留的**村管委会的工程)。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