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025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刘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025号原告: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磨框镇村4组)。法定代表人:吕开红,董事长。被告:刘燕,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梦雅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