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3897宗成富与张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成富,张友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897号原告:宗成富,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张友连,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宗成富与被告张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宗成富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成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成富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保全费11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宗成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瑶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