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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联合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联合,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3733号原告:杨联合(曾用名杨志林),男,1967年8月8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勇,男,1965年10月15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杨联合与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文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联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陈娜娜,被告田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联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被告建设的合沟镇前八杨村东数第一套房产及前西小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230000元。该款系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后被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田勇辩称,被告欠原告的款项是220000元,这220000元是之前借原告的钱,后来因没有钱还原告,所以答应给原告房子来抵借款,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房屋地皮的所有者还有原告的妹婿都在场。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230000元,后因被告无力偿还,于2015年4月29日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新沂市合沟镇前八杨村东数第一套房产及前西小屋出售给原告抵偿欠款,房屋总价为230000元。原告并未实际支付被告该房屋款,该房屋被告亦未实际交付给原告。庭审中,被告自认所欠原告款项为230000元,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因以房屋抵偿借款所签订。庭审中,被告同意每年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至还清止,因原告不同意致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对所欠借款应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联合欠款2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田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联合。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