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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赵亚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赵亚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下简称人保廊坊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亚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廊坊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50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涉案车辆是评估公司依据4S店价格进行评估定损,而被上诉人并未在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上诉人就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价格进行保险理赔。赵亚喜辩称,本案是经一审法院委托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以摇号的形式选取的评估机构。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金额为75300元,本就是我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上诉人与我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有机动车损失险以及4S店指定专修险。况且在事故发生后我方车辆也并未进行修理,只是进行评估前的拆解,明确配件的损失情况。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赵亚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诉请法院判令人保廊坊分公司赔偿赵亚喜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事实和理由:XX奎于2016年10月17日在人保廊坊分公司为冀R×××××号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2017年1月14日13时30分,刘安安驾驶冀R×××××号小型客车在海河道与××道十字路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朱振民驾驶冀R×××××号小型客车沿海河道与××道十字路口处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刘安安受伤,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安安与朱振民负同等责任。对本案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以及冀R×××××号车的投保情况,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人保廊坊分公司认可赵亚喜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对涉案车辆损失75300元,予以确认。赵亚喜因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4160元。2017年1月19日,赵亚喜与XX奎签订买卖协议,XX奎以90000元的价格将冀R×××××号车转让给赵亚喜,双方约定,车辆自签字之日,车辆所有权及保险理赔款归赵亚喜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赵亚喜与XX奎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真实、有效,XX奎将涉案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转让给赵亚喜,赵亚喜依法承继被保险人XX奎的权利义务。XX奎与人保廊坊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XX奎在人保廊坊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95825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赵亚喜主张的保险赔偿金未超出投保的保险金额,人保廊坊分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保廊坊分公司认可冀R×××××号车评估价值为75300元。赵亚喜支付的评估费461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于法有据。人保廊坊分公司应赔付赵亚喜保险理赔款39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亚喜保险理赔金3995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XX奎与人保廊坊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保廊坊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XX奎将涉案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转让给赵亚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亚喜依法取得被保险人XX奎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人保廊坊分公司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车辆实际损失向赵亚喜进行赔偿并无不当,但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却将评估费用4160元误计成4610元,导致最终计算数额出现错误。二审过程中经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核算,人保廊坊分公司赔付赵亚喜的金额应为38730元(车辆损失75300元扣除交强险后因对等责任按50%计算为36650元,评估费4160元按50%计算为2080元,两项合计3873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数额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存在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赵亚喜保险理赔金3873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代述平审判员  崔玉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