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牛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牛立军,刘宗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216号原告:张海英。被告:牛立军。被告:刘宗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牛立军、刘宗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英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