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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牛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牛立军,刘宗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216号原告:张海英。被告:牛立军。被告:刘宗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牛立军、刘宗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英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