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屠永加与邸山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永加,邸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永加,男,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邸山庄,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3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中,被执行人邸山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邸山庄所有的的冀F×××××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