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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晴凯与周岐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晴凯,周岐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667号原告:赵晴凯(曾用名:赵桂波),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能,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岐稳,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山,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晴凯诉被告周岐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晴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返还原告赵晴凯。审 判 长  邹冠华人民陪审员  邓立生人民陪审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绍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