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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德英与符榕、符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英,符榕,符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592号原告:张德英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符榕女,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池,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万富男,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连申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德英与被告符榕、符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德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张德英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