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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淮安区淮城镇阿平烤鸭店与汤建、淮安市兴港液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区淮城镇阿平烤鸭店,汤建,淮安市兴港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区淮城镇阿平烤鸭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东长街****号。经营业主:张永志,该店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长,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建,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鑫(系汤建姑父),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兴港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路东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严登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区淮城镇阿平烤鸭店(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阿平烤鸭店)因与被上诉人汤建、淮安市兴港液化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本起火灾造成阿平烤鸭店财产损失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本院退还淮安区淮城镇阿平烤鸭店。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