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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35号之一申请人: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18332Y。法定代表人:黄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杰,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兵,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52号华南大酒店15楼12、15、16室,工商注册号:440000000035759。法定代表人:潘树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协航339”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协航339”轮。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重庆市鸿逵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孔令刚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