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潘兆凯与章丘市环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凯,章丘市环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562号原告:潘兆凯,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涛,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环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成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汪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传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男,1993年4月3日出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陕西省宜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93********。原告潘兆凯与被告章丘市环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潘兆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兆凯自愿撤回对被告章丘市环宇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兆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兆凯负担。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