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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行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维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维,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265号原告代维,男。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社区服务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钱正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维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代维以其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维撤回对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