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新标与杜雷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标,杜雷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987号原告:王新标,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司武安、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雷雷,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标与被告杜雷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标撤回对被告杜雷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标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