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复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章建、杨幼青与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杨晓彤,章聘,黄敏华,张屹巍,杨刚,章清,黄文韬,杨倩,章建,杨幼青,周雅芬,杨乐,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复10-1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55822344H。法定代表人:杨学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晓彤,女,200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申请执行人杨晓彤之父。申请执行人:章聘,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黄敏华,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与章聘系买房共有人。申请执行人:张屹巍,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章清,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与杨刚系买房共有人。申请执行人:黄文韬,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杨倩,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章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杨幼青,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与章建系买房共有人。申请执行人:周雅芬,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执行人:杨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与周雅芬系买房共有人。申请执行人:杨凯,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复议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执异10号-1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方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作出(2016)湘1221财保7号至15号民事裁定,(2016)湘1221执保29号至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共计九套别墅。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申请诉前保全的法定情形,系恶意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中方县人民法院未将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保全裁定不服的事实、理由与认为执行保全行为违法的事实、理由混在一起进行审查处理,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执异10号-18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代理审判员 蒋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