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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立新、杨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新,杨水金,宋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水金,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磊、李凡,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耀青,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陈立新、杨水金为与被上诉人宋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立新、杨水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立新、杨水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立新、杨水金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4元,减半收取7137元,由陈立新、杨水金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鸣卉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