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立霞与焦晓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霞,焦晓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74号原告:侯立霞,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焦晓红,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道外区塑芳日用品经销部职工,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侯立霞与被告焦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廷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立霞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孙日瑶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