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洪军、刘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洪军,刘津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18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29号。被告秦洪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刘津铭,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洪军、刘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2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房兵& # xB;代理审判员 孟立宸代理审判员 高 润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