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波、智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波,智发彬,冯彦玲,商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517号申请人:张晓波,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申请人:智发彬,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申请人:冯彦玲,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申请人:商魁峰,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张晓波与智发彬、冯彦玲、商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智发彬、冯彦玲在银行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单号:1192804672017000151。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智发彬、冯彦玲在银行的存款70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佳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