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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鹏荣与刘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荣,刘鹏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22民初434号原告:刘朋荣,男,汉族,住嘉荫县常胜乡常家村,。被告:刘鹏国,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原告刘朋荣与被告刘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朋荣、被告刘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玉米种子预付款20,0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被告要求原告预付种子款20,000.00元,被告承诺以最低的价格售给原告。在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联系后想拉玉米种子时,被告不讲信用,卖给他人每袋600元,却要以每袋730元卖给原告。2016年4月29日,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不再买其种子,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被告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盖有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公章的收据一张,意在证明交给被告种子预付款20,000.00元。证据二、手机短信,意在证明因被告给的种子价格高,告知被告不买了。证据三、电话通话记录,意在证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4月26日给被告打过电话,告知不买预定的种子了。被告刘鹏国辩称:一、原告诉答辩人经营种子销售不是事实。答辩人作为自然人,未取得相应籽种经销资质,无权自行销售玉米种子,原告没有从答辩人处获取过玉米种子,更谈不上收取原告所谓的玉米种子预付款。二、原告据此起诉的收取其玉米种子预收款的销售发票是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与答辩人没有关联性。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是2011年3月24日注册的,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树芳而不是答辩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承担,不能因经营者为答辩人的父亲即认定销售行为就是答辩人本人。因此原告诉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的经营者为刘树芳,自己只是原告预付种子款的经手人。对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证据一,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交的预付款,是交给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了,自己只是经手人。对于原告的证据二,被告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看到过该短信。对于原告的证据三,被告有异议,声称不记得原告说过不要种子的事。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一,即盖有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公章的收据,证明了原告种子预付款的收款人为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该种子行的经营者为刘树芳,对于原告用该证据证明的被告刘鹏国为经营者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证据二,即手机短信,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无其他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证据三,只是体现原、被告之间有过电话通话,证明不了具体通话内容,因此对于原告提交该证据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3日,原告向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预付种子款20,000.00元,用于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为原告出具盖有种子行公章的收据一张,被告刘鹏国为经手人。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是2011年3月24日注册的,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树芳。现原告以被告刘鹏国不讲信用,以高于他人价格欲卖给自己玉米种子,自己已明确告知被告不再买其种子,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为购买玉米种子,向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预付了种子款,原告与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刘树芳,而非被告刘鹏国。现原告与嘉荫县朝阳镇鑫兴农种子行因买卖协议发生纠纷,经庭审释明,坚持将刘鹏国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朋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审判员  张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