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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云军因与伍文畅、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军,伍文畅,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军,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文畅,男,1954年11月28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文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云军因与被上诉人伍文畅、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军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云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