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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瞿国谦、李发兰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瞿国谦,李发兰,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邓健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乐平,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瞿国谦,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发兰,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东北镇。被执行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瞿国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瞿国谦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