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富强、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强,刘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又名王福强,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子龙,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王富强与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子龙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