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高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高某2,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22号原告:杜某,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县。被告: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县店村镇店村村。法定代表人:高某1,该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高某2,男,41岁,汉族,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成县。被告:张某,男,30,汉族,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干部,住成县。原告杜某与被告成县店村镇人民政府、高某2、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