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川11刑辖10号关于犯罪嫌疑人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经本院研究决定,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犯罪嫌疑人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一审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