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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川11刑辖10号关于犯罪嫌疑人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经本院研究决定,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犯罪嫌疑人乐山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向孟刚、魏承斌、刘君玉、童敬东、杨艳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一审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