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娄辉、朱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娄辉,朱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647号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香玉,该公司员工。被告:娄辉,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朱素云,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娄辉、朱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娄辉、朱素云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包公大道北(合产字第××号)为原告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娄辉、朱素云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包公大道北(合产字第××号)厂房。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宣春莲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