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豆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李某,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豆某本院在执行常某与李某、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豆某当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常某39000元整,本院(2017)陕08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涉及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当即兑现39000元,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