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蔺彦富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98号申请执行人:蔺彦富,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蔺彦富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蔺彦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亮偿还申请执行人蔺彦富借款7.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均按2%计算,其中2万元借款利息从2007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2万元借款利息从2007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剩余3.5万元不计算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蔺彦富与被执行人李亮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亮共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5000元及截止2017年6月20日所产生的利息95200元,共计170200元,申请执行人蔺彦蔺彦富自愿放弃70200元,剩余100000元整。2、被执行人李亮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蔺彦富50000元;剩余50000元被执行人李亮于2018年7月20日前偿还完毕。被执行人李亮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申请执行人蔺彦富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