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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绰号“卷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临川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临川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廖志华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甲开设赌场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临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1、邹某、胡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周某1(另案处理)等8人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各村开设赌场,其中何某甲占股12%。赌场以32张骨牌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斗钱。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其中何某甲获利两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周某1、何某1、邹某、胡某、何某2、熊某1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开设赌场没有意见,被告人何某甲系从犯,且中途退出了合伙,系犯罪中止,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的酌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1、邹某、胡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周某1(另案处理)等8人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各村流动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何某甲占该赌场股份的12%。赌场以32张骨牌为赌具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斗钱,开设时间三十余天。赌场开设期间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甲获利两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能力,无前科。(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曰将何某甲刑拘上网追逃,2015年12月3日,何某甲到投案。(3)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胡某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辨认笔录(1)周某1的辨认笔录两份证实,周某1辨认出吴某就是“文仔”、“卷毛”就是何某甲、“巴某”就是“胡某”,还辨认出何某1就是“金子皮”。(2)何某甲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其辨认出“巴某”胡某、“办子”周某1;辨认出“文仔”吴某、“小华”熊某2;还辨认出何某1、“刚刚”邹某。(3)何某1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何某1辨认出何某甲、“巴某”胡某、“义义”姜某;辨认出“文仔”吴某、“小华”熊某2、“办子”周某1;还辨认出邹某就是“刚刚”,万水娥就是“娥女”。(4)邹某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邹某辨认出“办子”周某1、“巴某”胡某;辨认出何某1就是“金子皮”;还辨认出“小华”熊某2、“文仔”吴某、“卷毛”何某甲。(5)胡某的辨认笔录两份证实,其辨认出何某1就是“金子皮”,辨认出邹某就是“刚刚”。(6)何某2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何某2辨认出熊某2、“办子”周某1、“细猴子”熊某1、“巴某”胡某;辨认出“文仔”吴某;还辨认出“金子皮”何某1。(7)熊某1的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其辨认出“文仔”吴某、“办子”周某1、“小华”熊某2。3、证人证言(1)同案犯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伙同熊某2、“卷毛”、“文仔”、“刚刚”、“金子皮”,“巴某”,“义义”等人在唱凯镇黄家、徐家、邓家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一般有30人左右,熊某2、“卷毛”、“文仔”、“刚刚”、“金子皮负责邀客,“巴某”是看场子,其负责送饭和放哨,赌场打斗一般是7000至1万元一天,赌场开了30天左右,其分了2万元左右。(2)同案犯何某1的证言证实,她喊名“金子皮”。2015年3月底左右,其伙同何某甲(卷毛)、小华、文仔、刚刚、办子、姑姑、巴某等人就在唱凯镇黄家、邓家等地开设赌场,赌场有人收取斗钱、有人放高利贷、有人放哨送饭。赌场每天打斗一般能收到1万元人民币左右,其一天大概能收到7、8百元钱左右,多的时候也能收到1000多元,她从赌场里总共分到了2万元钱左右。(3)同案犯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左右,她和小华、文仔、卷毛、金子皮、办子、姑姑、巴某八人在在唱凯镇开赌场。赌场上有人放哨、放高利贷、收斗钱,每天一般能收到3万元左右的打斗钱,其从赌场里共分到2万元左右。(4)同案犯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伙同熊某2、文仔、办子、卷毛、刚刚、金子皮在唱凯开设赌场,赌场从今年3月份开始开,期间有停过,之后又开,一直开到2015年5月26日,其在赌场上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5)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份左右,唱凯的熊良华、“文仔”、“办子”、“卷毛”、“金子皮”和抚州的“义义”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开楼(开设赌场),2015年5月十多号他带“缺子”、“细猴子”、李某到熊某2所开设赌场的地方闹,每天都有30、40个人参与赌博,开庄是500元起庄,押钱是50起,开设了几个月,每天斗子钱有5、6万元。(6)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何某2和熊某3、办子、文仔等9人在唱凯镇开设赌场,后来何某2被挤出来了,于是后何某2就叫了熊某1等人去打砸赌场。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5月期间,何某甲伙同“姑姑”、“小华”、何某1、“文仔”、“刚刚”、“办子”及胡某八人在唱凯镇开设赌场,赌场分十股,小华和姑姑两人各占1.5股,何某1占1.4股,文仔和办子、他自己各占1.2股,刚刚和胡某各占1股。赌场收取斗钱按开明庄如果倒庄按百分之五收取打斗钱,封庄也是按百分之五收取打斗钱,如果跑马开庄就按庄家每手赢钱的随意给斗子钱。赌场上有人放哨、放数,赌场开了20多天,何某甲盈利2万余元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系股东之一,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依据各股东的份额酌情予以区分;另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居住社区表现尚好,其辖区司法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晏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