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樊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亚,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樊某因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罔顾事实,以祖传、有纪念意义为由判决樊某返还金某某黄金手链、项链、吊坠,在分割财产出现差额人民币12,265元(以下币种相同)时,樊某只得1,865元,其他均归属于金某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依法制裁金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行为,判决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女方的相关规定。樊某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金某某实施家庭冷暴力等造成樊某迫不得已大月份引产,并引发樊某重度抑郁症,二审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不支持樊某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枉法裁判情形,对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严重错误,且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樊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金某某提交意见称,金某某的祖母知道樊某怀孕后欣喜,决定将系争黄金手链、项链、吊坠传给后代,因樊某自行将胎儿打掉,金某某的祖母痛苦万分,并要求樊某返还系争黄金手链、项链、吊坠。金某某不存在法律规定需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原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已较大程度地向樊某倾斜。樊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樊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某祖母因樊某怀孕,给予樊某黄金手链、项链、吊坠饰品以传给下一代,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黄金饰品具有纪念意义,并考虑樊某、金某某离婚且双方无孩子因素,判决樊某返还给金某某上述黄金饰品,于法不悖。樊某与金某某在婚后购买的系争金银首饰及家用电器,原审法院基于双方已就上述物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无不当。樊某主张金某某实施家庭冷暴力等造成其迫不得已大月份引产,但樊某提供的证据尚不充足,本院难以采信。樊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情形。原审法院根据在案查明事实所作判决,于法有据,且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樊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傅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