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伟与曾满军、陶新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曾满军,陶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汪伟,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曾满军,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陶新珍,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汪伟与曾满军、陶新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568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汪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568号裁决即汪伟与曾满军、陶新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