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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顾盼盼与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盼盼,杨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1632号原告:顾盼盼,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婧,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顾盼盼诉被告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盼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被告杨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5万元为现金交付,另有1万元系被告杨婧为祁诚提供担保,杨婧承担的担保责任,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杨婧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还至今。原告顾盼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1、2016年12月11日被告杨婧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杨婧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中1万元是被告杨婧为祁诚向原告借款担保,由杨婧代祁诚偿还1万元。同时在该借条的下方由被告杨婧书写了收条一份,证明实际收到原告人民币6万元。2、照片两张。证明2016年12月11日18时23分,在大丰市区农商总行西侧的“茶互口”店,原告将借款5万元交付给被告杨婧的事实。被告杨婧未举证,未答辩。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1日,被告杨婧向原告顾盼盼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盼盼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元),于2017.1.1还。借款人杨婧.32098219920621576.1392182281.裕华安置小区1号楼302.”在该借条下方由杨婧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顾盼盼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元),收款人杨婧.1392182281”。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中1万元系被告杨婧承担的担保债务,现决定另行主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照片及庭审陈述等,能够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5万元义务,被告杨婧应当承担按约归还借款的责任。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顾盼盼要求被告杨婧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其责任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婧偿还原告顾盼盼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顾盼盼承担250元,被告杨婧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宣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