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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候晓林与乔林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晓林,乔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87号申请执行人候晓林,又名候小林,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林忠,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候晓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乔林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乔林忠向申请人候晓林偿还借款5.7万元。二、承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乔林忠的银行存款58400元(含申请人垫付执行费1400元)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