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丽丽、徐志强与被上诉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丽,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民终6892号 一审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17)辽0112民初2268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关丽丽,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徐志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徐顺先(徐志强父亲),男,194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6-18号S5。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萍萍,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旭,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 诉辩主张 上诉 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理由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 □侵占绿地 □被盗或财物受损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被上诉人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 查明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 无 本院认为 关丽丽、徐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关丽丽、徐志强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悦 审判员 单立 审判员 王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