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伏红章、张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红章,张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83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志,联社职工。被告伏红章,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张社,男,1955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伏红章、张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伏红章、张社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审 判 长 付冬辉审 判 员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高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