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伏红章、张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红章,张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83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志,联社职工。被告伏红章,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张社,男,1955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伏红章、张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伏红章、张社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审 判 长  付冬辉审 判 员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高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