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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祝定富、戴松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定富,戴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祝定富,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戴松青,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祝定富与被执行人戴松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戴松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