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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慧、袁文斌与佘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袁文斌,佘立勤,张文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702号原告:王慧,女,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9253802,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长岛花园***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袁文斌,即本案原告袁文斌。原告:袁文斌,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佘立勤,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906294043,住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文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105381X,住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车站东巷**号。原告王慧、袁文斌诉被告佘立勤、第三人张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袁文斌(同时作为原告王慧代理人)、被告佘立勤及其代理人施国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佘立勤立即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7幢甲单元5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两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佘立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1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7幢甲单元502室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协议生效时付8万,被告应将房屋贷款还清,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佘立勤辩称,对原被告签订房屋房屋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现已付清全部购房款58万元,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贷款自己先偿还,然后再向张文军追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佘立勤与张文军2003年11月登记结婚,两人于2017年3月1日登记离婚,位于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7幢-甲单元502室房屋即案涉房屋,属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离婚时两人明确约定该房屋归佘立勤所有,该房屋上的贷款由张文军承担。2017年3月15日,佘立勤与王慧签订1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佘立勤以58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慧,该协议生效时付现金8万元,该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再支付30万元;佘立勤将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还清,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王慧名下,过户费用由佘立勤承担,王慧于过户当日将购房余款付清。该协议签订后,王慧、袁文斌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58万。被告尚未按约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当庭陈述该房屋目前无人居住,可以立即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另查明,王慧、袁文斌于2009年1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慧与佘立勤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离婚协议案涉房屋归佘立勤所有,佘立勤有权对案涉房屋作出出售等处分行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中王慧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袁文斌是其配偶,所付58万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袁文斌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向售房人主张权利。王慧、袁文斌现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佘立勤未按约办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佘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7幢甲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慧、袁文斌名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佘立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益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