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7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秀霞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霞,沈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7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秀霞,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村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沈桂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门头沟区村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郭秀霞与沈桂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秀霞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桂成给付人民币27.6319万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91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申报的位于潭柘新区的房产,经前往其户籍地进行基层组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有半年时间不在该房屋居住。2.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依照查询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桂成与其配偶杨振梅共有的登记在杨振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2868万元。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对位于潭柘寺镇的房屋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无产权证书,暂无法处置。4.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由谭龙鑫磊矿业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经调查,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且未向被执行人发放工资。本院已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发被执行人工资。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沈桂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我院曾前往被执行人沈桂成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调查,经核实,该地已被拆迁。前往潭柘寺镇拆迁办查询后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潭柘新区二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拆迁后地址为潭柘新区,据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沈桂成已有半年时间不在该小区居住,经上门查找,家中无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沈桂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桂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秀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