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端琪与灌云县初级中学、灌云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端琪,灌云县初级中学,灌云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425号原告朱端琪,男,194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李祥华(由灌云县下车镇黄荡村民委员会推荐),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灌云县初级中学。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徐霞璋,该中学校长。被告灌云县教育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徐鹤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茂,灌云县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端琪与被告灌云县初级中学、灌云县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端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端琪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端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端琪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