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友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友,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5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海曙,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1226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永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永友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红星镇红朱路大榭社区常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观察不明,将站在路上的丁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永友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永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友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本案,被告人王永友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27日止。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调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入院记录、红星镇人民政府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被告人王永友在一审当庭亦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友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应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王永友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永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永友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其一贯表现良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0时许,上诉人王永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红星镇红朱路大榭社区常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将站在路上的丁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永友与丁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已为原判所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其明知他人报警,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述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醉酒后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属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龙汉审判员 刘 琦审判员 邢轶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