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梁启伟,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余,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民终43号民事判决,责令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2340538.86元的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返还预付款5974524.88元,支付利息655022.08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4元,共6730034.9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7775元。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向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340538.86元的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6787809.96元(含执行费577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刘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