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8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尤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8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路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峰,行长。被执行人尤某,男,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路X1、X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尤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委托淘宝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某路X1、X3号房产。2017年7月10日,买受人林某以人民币47XXX3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陵水黎族自治县某路X1、X3号房产(土地证号为:陵国某用第1XXX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陵房权证某某私字第8XX6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林某所有。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某路X1、X3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某起转移。二、买受人林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符 国 良
 审 判 员 李 其 才 
 审 判 员 曾 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婕
 书 记 员 彭 昌 豪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