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芹与被告郑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芹,郑林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49号原告:朱玉芹,女,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辉(原告之子),男,47岁,无职业。被告:郑林江,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朱玉芹与被告郑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玉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朱玉芹负担。审判员 王先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