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星与宁波花了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星,宁波花了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802号之二原告:张根星,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委托代理人:余江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花了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25UM3W)。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5幢36、37、38号4幢201B。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星诉被告宁波花了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财产保全费748元,合计诉讼费1558元,由原告张根星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