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靓、李建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靓,李建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50号申请人:黄靓,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现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李建耀,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人黄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耀的银行存款及建宁县濉溪镇江滨东路1号江源水都豪庭1幢18层1805室予以保全,申请人黄靓以其所有的闽G×××××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两份《借条》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李建耀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黄靓共借款60万元的事实,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建耀的银行存款及建宁县濉溪镇江滨东路1号江源水都豪庭1幢18层1805室房屋(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耀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8(金额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黄靓以其所有的闽G×××××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黄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运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