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与广西田阳县金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广西田阳县金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013号原告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负责人黄德胜,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广西田阳县金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百育镇四那砖厂内。法定代表人梁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讯,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阳县。原告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田阳县金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梁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农中屯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黄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悦箫 更多数据: